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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的标准物业可以接收吗

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的标准物业可以接收吗

发布时间:2025-02-04 11:53:36

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的标准,物业公司不可以接收,主要依据如下:

1、根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、施工,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,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”。根据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“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,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:(一)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;(二)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;(三)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;(四)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;(五)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。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,可以分期验收”。

2、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“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,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”的规定;以及第二十九条“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,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:(一)竣工总平面图,单体建筑、结构、设备竣工图,配套设施、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;(二)设施设备的安装、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;(三)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;(四)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”的规定。

3、按照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》第九条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,移交权属明确、资料完整、质量合格、功能完备、配套齐全的物业”的规定;按照第十条“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,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”的规定;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的标准,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工作应当具备条件,且不符合按第二十九条“办理备案手续”的规定,物业公司属于“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”。

依法依规提出建议,希望能帮助朋友,请予采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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